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(2)
八月初四,倭国全权代理大臣、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抵达清国总理衙门。
大久保利通并不寒暄,直接道:去岁,贵邦大臣毛昶熙大人亲口提及,台湾牡丹社诸番,皆乃贵邦政令教化不逮之地,其地之生番,皆乃化外之野人。无主之地之化外野人,嗜杀成性,我国出兵征讨,甚合公理。
清国军机大臣文祥道:台湾全境自古既归我国所属,牡丹社等皆乃我化外番地,不得谓之无主野蛮。尔邦若必指为无主之地,须要交出无主凭据,亦要有我国自愿退出番地不归管辖之印文凭据。如尔邦无此凭据,是乃信口臆造。
大久保利通道:万国公法有规,一国虽有掌管邦土之名,而无其实者,他国取之,亦不为侵犯公法。台湾牡丹社等贵邦化外之地,我国已实际占有,且于其地建设道路、馆司、学校;占贵邦化外之地,我国不为侵犯公法。
文祥掷出一册,怒曰:此乃台湾府志及户部册籍,内有台湾生番纳饷之明证,我国无有其实乎!
大久保利通不动声色,道:文大人息怒,此等册子,若他邦言我长崎归属未定,一夜之间,我可制造千册。生番害人,我国已尽应尽之义务,贵国若以此举为非,唆兵攻击,则我国不惜与贵国一战。
文祥怒火冲天,道:与尔言语,妄费口舌!
二人唇枪舌剑数十日,无果。
倭国驻清公使柳原前光曰:如此纠缠,何日定约?西乡大军孤立无援,还请内务卿大人从速办理。
大久保利通道:清人西疆战事未了,绝不轻易开战于东南。我以台东生番之地归属与否耗其耐心,复以赔偿军费退兵缔约。
八月二十日,大久保利通复至清国总理衙门,谓文祥道:我国兵入台东,不属穷兵黩武,实乃保民义举。自四月至今,共耗白银200万两,贵国结清,我兵即退。
文祥愤然道:尔国之兵擅入我国之地,妄称义举,且讨银两,尔真无耻之极!
大久保利通亦怒,道:我国出兵讨伐野蛮之生番,确属义举,何有无耻之说。贵国若无议和之心,我即奏请吾皇,另寻别方。
文祥道;且随尔便!
大久保利通出得总理衙门,速寻英国驻清公使威妥玛,大久保利通道:台湾生番杀害我琉球难民一案,清日两国磋商不成,恳请公使先生居中说和。
威妥玛道:台湾生番亦害我国之民,贵国出兵确属义举,我定居中调停。
大久保利通道:我国出兵台湾,修道路,建兵营,耗费甚巨。清国若能补偿我国200万两白银,我方即可撤兵。
威妥玛道:200万两白银!此数甚巨,甚难协商。
大久保利通道:可以酌减,有劳公使先生。
当日,威妥玛即至清国总理衙门,游说赔偿事宜。
军机大臣文祥道:他国攻我之地,我国偿其费用,此甚无理!
威妥玛道:此非倭人之军费,此乃遇害难民之抚恤。贵国若不赔偿,贵国东南之台海,必起兵戎。
威妥玛别后,军机大臣李鸿藻道:直隶总督李鸿章甚谙洋务,何不致函询问。
恭亲王奕欣谓沈桂芬道:沈大人何意?
军机大臣沈桂芬道:200万两白银,倭人狮子大开口矣!琉球遇难之民54人,每人赔偿2000两,10万两白银足已。
奕欣道:区区10万白银,若能促倭退兵,当是最佳之局。此事牵扯亦多,且看李鸿章之意。
李鸿章接函,速即回曰::阅威妥玛叙日本兵费一节,总近嘉音。平心而论,琉球难民之案,已逾三年,闽省并未认真查办,无论如何辩驳,我国亦小有不是。万不得已,或彼因为人命起见,酌议如何抚恤琉球被难之人,并念该国兵士,远道艰苦,乞恩犒赏,不拘多寡,不作兵费,俾得踊跃回国。且出自我意,不由彼讨价还价,或稍得体,而非城下之盟可比。此论为清议所不许,而环顾时局,海防非急切所能周。美、英、法、俄各国虽未明帮倭人,未始不望倭人之收功获利,断无实心帮我。
向来办理洋务,皆为和战两议举棋不定所误。鄙见则谓明是和局,而必阴为战备,庶和局可速成而经久。洋人论势不论理,彼以兵势相压,而我欲以笔舌胜之,此必不得之数也。
沈葆桢亦奏:倭备虽增,倭情渐怯,彼非不知难而退,而谣言四布,冀我受其恫吓,迁就求利。倘入彼瓮中,必得一步又进一步,但使我厚集兵力,无隙可乘,自必帖耳而去。故宽其称兵既往之咎,已足明朝廷逾格之恩,倘妄肆要求,愿坚持定见,力为拒却。
李鸿章以抚恤定案,沈葆桢模棱两可,恭亲王奕欣实不能决,遂奏请同治帝圣裁。
同治帝谕曰;新疆战事未了,东南复起兵戈,此不利我国。遇难之民,必当抚恤;倭人退兵之日,赔偿金到位之时。
1874年10月31日,大清国恭亲王奕欣与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于北京签署《中日北京专约》。
约曰: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,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,遂遣兵往彼,向该生番等诘责。今与清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,开列三条于后。
一、日本国此次所办,原为保民义举,中国不指以为不是。
二、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,清国定给抚恤银两;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,先行筹补银两,另有议办之据。
三、所有此事,两国一切来往公文,彼此撤回注销,用作罢论。至于该处生番,清国自宜设法,妥为约束,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。
两国互换凭单,议办如下: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,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。又日本退兵,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,中国愿留自用,准给银四十万两,亦经议定。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,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,均不得延期。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,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,立此为据,彼此各执一纸存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