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言以蔽之,这份文件的目的,在于确定的君主权力的边界,将之用法律的形式。限定为了“有限权力”。
与之相对应的,则是对“私权”的法律保护,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,君权代表“公权”。
正因为这层意义的存在,《自由大宪章》也因此,被视为开创了“君主立宪制”,又称“有限君主制”之先河,乃至被视为世界宪政之母。
当然,《自由大宪章》的出现,并不意味着英国,有此走上了有限君主制的道路。
此后,在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力争斗,曾经出现过多次反复。
一直到1689年,英国议会通过了,限制王权的《权利法案》,英国才算真正走上“君主立宪”的道路,
并且凭借这一法案所激发的社会各阶层力量,走上了一条其它欧洲国家,不太一样的海外扩张之路。
从源头上看,英格兰贵族对君权的限制,仍然源起于,日耳曼文化中的“自由主义”,以及因此导致的对王权的淡漠。
这也是为什么,有限君主制也好、自由主义的理念也罢,后来在整个西欧乃至西方,能够更容易的传播。
回溯历史,对于我正在解读的“英美文明”来说,如果一定要找一个起点,《自由大宪章》应该是最为合适的。
因为正是这份文件,让“英美文明”,开始走向另一条探索道路,并最终让英、美,成为西方文明的代言人。
好了,我已经从M族、法律、战争、价值观的角度,确认了“英美文明”的源头。
现在,是该回到波澜壮阔的大航海时代,去看看英美这个文明是如何成长的了。
单纯从米国的角度审视这个过程,故事似乎应该公元从1620年,那艘名叫“五月花号”的三桅盖轮船开始。
如果有朝一日,需要将“米国文明”单独从“英美文明”剥离出来,当年乘坐“五月花号”移民米国的那批清教徒,
以及他们所开拓的“普利茅斯”殖民地,的确有资格承担这一历史重任。
不过,这并不仅仅是一个关于米国的故事。
五月花号本质上,只是英国大航海时代的组成部分,而不是开始。
此前的1600年,英国人已经成立了“东印度公司”,致力于亚洲贸易的争夺。
即使单纯考虑新大陆的开发,五月花号也不是起点,它只是英国人,在北美大陆所开拓的,第二个永久殖民点。
至于为什么,这个“第二个吃螃蟹”的殖民点,会拥有如此重要的历史地位,我后面会有详细解读。
面对大航海时代所带来的巨大想象空间,每一个国家的战略选择不尽相同。
当然,与其说是未雨绸缪的战略选择,不如说是在多方试错之后,自然选择了最适合自己的方向。
以17世纪强势崛起的荷兰为例,“海上马车夫”属性的荷兰,在17世纪初,先后成立了东、西印度公司。
内部竞争下来,与葡萄牙争夺亚洲成熟贸易航线的,“荷属东印度公司”取得了巨大的成功。
经略美洲的“荷属西印度公司”,却由于无法掌控商品供给地,最终不得不以破产而告终。
至于强盛时间更长的大英帝国,战略选择,则比荷兰要更为复杂一些。
具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。
以米国D立为节点,之前的“大英帝国”,可以被称之“大英第一帝国”,其战略重心,侧重于美洲。
失去北美殖民地之后,东印度公司及东方的利益,则成为了大英帝国的支柱。
因此,米国D立后的英国,可以称之为“大英第二帝国”。
从手段上来说,这两个阶段的亦不尽相同。
在东线,大英帝国更多是与荷兰一样,以“有限公司”的形式,去进行贸易扩张,
由此催生了,“英属东印度公司”这样表面看政企不分,本质却又是,私人资本属性的殖民体系。
在西线,王室或者说公权力,则起到了主导作用。
西线这种国人更容易理解的,“自上而下”的地缘扩张方式,使得美洲的土地上,最终出现了米国和J拿大,这两个“英美文明”属性的国家。
然而,英国人并非一开始,就计划好在北美大陆移民开拓的。
本质来说,整个大航海时代,都是由贸易驱动的,移民或者说“殖民”,都只是副产品。
对于刚开始把视线,投向海外的英国人来说,最吸引他们的,并非美洲那大片未开垦的土地,而是西班牙人,在新大陆所掠夺的黄金白银。
根据估算,及至16世纪末,西属美洲殖民地,每年所开采的贵金属,在全球占比超过80%。
一艘艘满载金银的盖伦船,跨越大西洋回到西班牙,在滋养了西班牙奢靡之风的同时,也引发了周边邻居们的妒嫉。
从美洲利益中,分一杯羹的方式有很多,英国人选择了最直接的方式,那就是“抢”。
那些表面看与海盗无异,法律上却有国家背书的船只,有一个官方认可的名称——私掠船。
通俗点讲,就是“在战争时期,获准攻击敌方船只的武装民船”。
这样念下来,是不是有点拗口?
没关系,这些私掠船和他的船员们,还有一通俗的名称——皇家海盗。
在后世中文语境下,提到“皇家海盗”一词,人们肯定想到的是英国人。
只是,如果让英国一家去背“私掠”这口锅,着实也是有些冤枉。
在日耳曼文化强势融入西方文明之后,强盗抢掠行为本身,已经成为了其文明属性的一部分。
不仅仅是英国,与之恩怨千年的法国、从大英帝国独立出去的米国,都曾经在战时,签发大量“私掠许可证”。
以法国为例,接受法国保护的私掠船,一度达到2万余艘,并在17世纪末,一度帮助法国海军,在海战中战胜英、荷联军。
拔高的话,你们可以认为,这是对“私权”的一种认可。
贬低的话,你们可以将这视为日耳曼蛮族思维,或者维京海盗式生存方式的延续。